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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及模式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及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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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劳务分包模式

1、“劳务小清包”。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实现人工费、小型机具费、零星材料等包干的分包模式。这种分包模式的主材、混凝土、大型机械设备和临时设施等均由建筑企业提供。

2、“劳务大清包”。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实行人工费、混凝土损耗、钢材损耗、模板、周转材料、零星材料、机具设备及临时设施费等包干的分包模式。这种模式下,建筑企业只提供钢材、混凝土。

3、“劳务清包工”。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实行纯人工费包干的承包模式。这种模式下,建筑企业提供全部材料。以上三种模式是建筑企业劳务分包的合法模式,被普遍使用。

实践中,劳务分包往往出现名为劳务分包,实为转包或者建筑企业自行用工但找劳务公司虚假开票等违法情形。对于建筑企业自行用工却找劳务公司虚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可能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因此建筑企业应当完全规避。

劳务分包实质是建筑企业将相关经营难题及风险转移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劳务公司只有大幅增加报价费用,由此导致建筑企业成本大幅增加。建筑企业要选择最合适的劳务分包模式,就需要对“营改增”后建筑劳务公司的增值税征收情况全面了解,才能在选择劳务分包模式时了然于胸。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是选用一般纳税人的建筑劳务公司,还是选用小规模纳税人或“清包工”方式,要具体测算成本费用。对于建筑劳务公司而言,“营改增”以后,建筑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的征收率征税,可以抵扣;清包工方式、甲供材方式或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征税,则不能抵扣。营改增之前,建筑劳务公司按照3%征收营业税,不能抵扣。由于建筑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的征收率征税,因此若建筑劳务公司有超过8%的进项税额,则建筑劳务公司开具税率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更划算。若建筑劳务公司没有超过8%的进项税额,则建筑公司最好按照清包工方式或甲供材方式或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税率以简易方法计税,否则建筑劳务公司将较营改增前多承担税费。问题是建筑劳务公司开具税率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后,可能由于其本身业务十分单纯,其本身的成本费用又是以不能抵扣的工人工资、社保费用为主,很难取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而导致单纯的建筑劳务公司增值税相比以前的营业税大幅增加,因此建筑劳务公司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必须进行适当地税务筹划。

 

(二)其他劳务分包模式

1、劳务派遣模式。劳务派遣是指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人员到建筑企业,从事建筑企业安排的工作内容的一种劳务用工形式。

2、内部作业队伍模式。内部作业层队伍形式劳务分包,是由建筑企业的项目部与内部作业队伍签订内部经济承包协议,以工资单形式结算和支付。由于企业内部劳务用工的管理,出现集体劳动合同、内部作业队、班组劳务承包合同或计件绩效管理等新型形式。

3、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模式。非法转包,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违法分包,是指劳务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以及劳务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等行为;挂靠,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活动,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中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具体构成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直接劳务合同模式

对施工工程中急需的紧缺工种、特殊工种及有资格的技术工人,从社会上短期聘用,与其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建筑企业与劳务人员由于项目急需而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模式。建筑企业普遍对大量频繁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劳动关系管理、工伤、个税、裁员、工程结束后劳动关系终止等有所顾虑,不习惯或不愿意大规模采用此种模式,但是,建筑企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企业需要根据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进行人员调配,已达到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现阶段,劳动力资源逐渐减少、成本逐年上升、比重越来越大的情形下,如何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是建筑企业亟待解决的难题。